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
(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程序动态调整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调整。
(二)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
(三)规范窗口业务办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统一出件机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持续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预约办、综合协调等个性化服务。
(四)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严格审批中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管理,列入清单的要在实施规范中明确办理的具体流程和完成时限。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五)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用时,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市政公用报装验收接入等环节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三、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化
(六)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细化工作规则,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提出项目策划意见和规划建设条件,推动项目后续快速精准落地。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依托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明确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七)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细化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评影响报告表的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或县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八)推进集成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依据相关审批要求作出审批决定。鼓励施工许可、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合并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九)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大力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接入,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进一步优化报装接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市政配套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市政公用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
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办便利度
(十)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应用,2023年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创新在线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方式,优化线上审批流程,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全面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实现网上送审、流转、反馈。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加快推进无纸化审批、不见面审批,拓展移动端应用。
(十一)完善系统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审批系统和投资、用地、生态环境、市政公用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加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全面、高效、准确共享,坚决杜绝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加强房屋建筑编码应用,实现全流程审批信息自动关联。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十二)推进智能审批。推动国产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应用,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环节采用BIM成果提交和审批,建立完善BIM成果交付和技术审查标准,逐步实现计算机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各地应逐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界线,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十四)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等系统的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逐步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查系统数据共享,作为工程企业业绩核查的有效手段。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推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审批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后进行复制推广。
(十六)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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